第四条 在淇河三级(绿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国家、省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在淇河两岸文物保护区范围从事烧砖、采石、开矿、挖塘等破坏性活动。
第五条 在淇河二级(黄线)保护区内,提倡发展经济林、观光林业和农业、生态农业项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有机肥,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有重点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关县区、单位要采取退耕还林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和企业进行植树造林,种植花、灌、草,逐步实现全部绿化,形成淇河生态带。
淇河二级(黄线)保护区内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私自修建桥梁、堤坝、开挖取水口;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露天开采矿石、挖砂、取土、开垦河床河滩等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五)放牧、毁坏树木花草、放火烧荒、毁林开荒、在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六)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采伐;
(七)未经批准捕猎野生动物;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资源破坏性捕捞,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
(九)排放、倾倒废水、垃圾、油类、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污染物;
(十)损坏景观、水利、交通设施;
(十一)不按城乡规划、景区(点)规划,未经批准私自修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