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美化城市夜景,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
(二)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不临街的12层以上建筑;
(三)沿街路的候车亭、牌匾广告、高空广告媒体;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中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其他地区或者建(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
乡(镇)和矿区照明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工商、城乡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城市执法、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照明市政设施和党政机关楼体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财政部门列支;城市照明其他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