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淄博电煤汽车运输快速通道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高新区经发局,市交通运输局稽查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淄博管理处,高速公路淄博交警大队,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2012年春节期间及今冬明春电煤供应,保障人民群众采暖用煤,确保我市平稳安全供电,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发出的鲁经信交字[2011]645号《关于我省建立电煤汽车运输快速通道的通知》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2012年度《淄博电煤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各发电企业要确定负责人一名,对需要办理(或到期更换)《通行证》服务本企业的电煤运输车辆进行汇总统计,填报《淄博电煤运输通行证车辆汇总表》(附件1),持单位证明到市经信委交通与物流科(张店区人民西路5号)集中办理。
二、持有《通行证》的煤炭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公路法》及《
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鲁价费发[2006]43号《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觉规范装卸,杜绝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为保障电煤汽车运输通道畅通,在冬季供热和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对持有电煤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检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不超限超载以及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二)在普通公路上,对超限超载10%以下的车辆,不扣、不卸、不罚,直接放行。对超限超载10%以上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三)超载车辆已按规定实施卸载、分载的,驾驶人员凭公安或交通部门的检查处罚票据全程通行,同一运次两部门不得交叉、重复进行超载处罚。对未按规定卸载、分载的,按照规定卸载、分载,同一运次超限超载处理后,途中配载又出现超限超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