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全市经济园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五章 经济园区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经济园区依据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园区统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济园区管委会应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报表,并对所报数据、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年报、月报、基本情况均采取在网上直报的方法。各经济园区管委会根据相关统计制度填报相关报表。年报须加盖区(市)商务部门公章后报送纸质报表。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经济园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园区的统计资料由经济园区管委会联合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对外提供和公布。全市经济园区的统计资料由市商务局联合市统计局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提供经济园区统计资料要按《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市经济园区统计数据库数据由市统计局、市商务局按照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开展网上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设立台账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各经济园区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经济园区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经济园区管理机构要为统计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经济园区统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经济园区要积极建立和开发符合本经济园区实际的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园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断进行更新,逐步实现经济园区统计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