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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济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检查核实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有关的会计资料;在上述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的情况下,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其中构成统计违法的,移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处理;统计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要求保密的资料,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经济园区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依法切实履行以下统计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监督职责。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开发区统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发布和上报本经济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负责定期向本经济园区管委会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完善本经济园区统计信息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经济园区内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保障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经济园区内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济园区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经济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

第四章 经济园区统计调查范围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和执行国家、省、市政府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经济园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市经济园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园区的开发、建设、产业和发展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科技、效益等方面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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