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计主管部门,各省级以上经济园区:
为加强对全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制定了《青岛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经济园区统计在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园区。
第三条 经济园区统计工作是全市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经济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的必要手段,是促进我市经济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经济园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上保证各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定期检查、督促统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确保经济园区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四条 经济园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全市经济园区发展建设情况,对区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汇总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有关部门研究问题、加强服务、管理指导提供数据支持,为各经济园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