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九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实施现场考核。次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