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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机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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