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几种特殊情形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四、五类人员人员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无钱看病的,申请救助时须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办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和申请人所患病种,可垫付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资金的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但不得向救助对象筹集,如确实需要向救助对象筹集资金,应由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按一定比例适当筹集)。
(二)资金的监督管理与使用
1、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新财社字〔2004〕73号文件精神,建立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3、县财政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初预拨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作为农牧区医疗救助备用金,拨付到县民政局设立的“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底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核销。
4、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5、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七、医疗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一)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二)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优惠服务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医疗救助优惠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诊疗费、手术费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减免。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统筹金支付后的证明;提供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的证明。县工会要组织开展互助帮困活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