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救助审批程序
1、乡(镇)民政办、社保所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及县社保局,经审核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由各乡(镇)民政办建立救助人基本档案,报县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县社保局分别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2、县民政局每年定期将资助资金拨付同级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三)门诊救助审批程序
1、申请人所在乡(镇)组织本乡(镇)民政、扶贫、财政、社保、卫生院负责人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在所在乡镇公示7天,无异议的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统一发放救助卡。
3、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及救助卡到指定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
4、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救助对象持有的救助卡办理相关手续。
(四)住院救助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类人员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押金凭有关证件予以免收,其他城乡低保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酌情收取住院押金。
2、救助对象中的第六类人员进行康复治疗,住院前持《低保证》、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证明及相关材料(如精神分裂症诊断书、残疾证)到县民政局备案,凭县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哈密农十三师安心医院进行定点治疗,按照由县民政局与农十三师安心医院签订的《精神病人治疗协议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救助对象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申请救助时须持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票据,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
(五)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中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后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等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依照本细则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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