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救助标准(事后救助对象为四、五类人员)
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乡低保人员,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后,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限额救助,救助标准在城乡低保户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2、其他因病致贫的患者因治疗费用较大的一般户家庭人员,剔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10000元的救助1000元;10000-20000元的救助1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2000元;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
3、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救助。
(五)几种特殊情形
1、审核发放城乡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和重大病症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2、凡由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情况之一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因突发性疾病在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根据申报人情况入户调查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无异议的统一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情况在所在乡(镇)公示7天,无异议的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人员,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
1、乡(镇)民政办、扶贫办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及县扶贫办,经审核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由各乡(镇)民政办建立救助人基本档案,报县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县卫生局分别核发《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
2、县民政局每年定期将资助资金拨付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