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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医疗费用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家庭居民;
  (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城乡困难居民或需康复治疗的残疾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
  三、医疗救助标准
  (一)参合参保救助标准(事前救助对象为一、二、三类人员)
  1、五保供养对象、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家庭人员与县扶贫办认可的农村贫困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实行全额资助。
  2、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费用由县民政局实行全额资助。
  3、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差额资助,由国家财政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事前救助对象为一、二、三、四类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年一次性核发200元的救助卡;其中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2、城市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长期患大病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患病情况每年一次性核发1000-1500元的救助卡。
  3、民政局和扶贫办认可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救助条件的长期患大病救助对象每年一次性核发300元的救助卡。
  以上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指定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三)住院救助标准(事中救助对象为一、二、三、六类人员)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在报销完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保险部分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1500元以下的给予60%的救助;1501 -3000元的给予55%的救助;3000-5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5000-10000元的给予45%的救助;10000-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农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五保供养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残疾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参加康复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患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局根据与农十三师安心医院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剩余部分全额资助,救助时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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