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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新修订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病有所医”的工作目标。
  坚持城乡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受助人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坚持以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为基础,住院救助为重点,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取消病种限制,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本细则所指医疗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困难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指城市低保边缘户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700元-1097元的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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