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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由县妇联制定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地区行署《关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64号)要求,将贷款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惠及广大农村妇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认定条件的妇女。
  第二条 贷款条件
  1、凡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适合妇女从事的微利行业的项目,重点扶持以民族刺绣为主的传统手工艺品制作业;以妇女就业为主的家政、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以种植哈密大枣、哈密瓜、野山杏、食用菌、设施农业为主的种植业;以牛羊育肥为主的设施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小家电、小五金、小商店、小运输;以餐饮、农(牧)家乐为主的旅游服务业等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
  2、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
  第三条 贷款金额
  1、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发展前景好、信用好、还贷能力强的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8万元。
  2、对实施富民安居工程项目户,贷款额度为3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贷款用途
  用于创业后流动资金不足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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