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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需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煤炭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煤矿生产、销售等需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需要本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的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需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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