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保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医保医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完善定点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普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诚信服务。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反欺诈工作,落实《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两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参保单位要认真履行
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参保缴费义务,同时明确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参照计生专干的补助标准,对各有关单位从事医保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组织领导
开展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增强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统筹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建立市级统筹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与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和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扩大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完善充实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各项基金的拨付,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保障市级统筹各项工作经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卫生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质量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大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基金安全运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发改委、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