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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8.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9.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及支付标准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7〕19号)和《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周人社医疗〔2010〕5号)规定执行。

  (三)统一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方式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负责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用人单位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或财政部门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代发工资银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代收或委托银行代收。

  (四)统一经办流程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就医管理办法。

  1.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进行即时结算,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先行结算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基金,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再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实现全市范围内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报销。

  2.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就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完善医保医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两定”单位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资格认定,并将定点单位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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