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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3.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统一按病种定额结算,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4.统一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必须满15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实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外,无正当理由,参保人员不得断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周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周人社〔2011〕39号)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和医疗待遇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8〕3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标准的批复》(周政文〔2009〕118号)规定执行。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承担。

  7.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其他医疗待遇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周人社〔2010〕12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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