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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1.调剂金的筹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在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为上年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和生育保险费实际征缴总额的10%。各级经办机构提取的风险调剂金应于次年元月按时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调剂金的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强化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市级调剂金在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当期统筹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调剂额度为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的1-2倍,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各自上缴调剂金的2倍。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凡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经市级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本着风险共担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市级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建立完善市级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务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

  (二)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划账比例为45周岁以下3%,45周岁以上3.2%。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划账比例为3.2%。

  2.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进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规定比例承担。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和转往省内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转往省外住院治疗(包括因公出差急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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