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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三、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一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省直管试点县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一)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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