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量保障
(一)保持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涝影响。
(二)区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加强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设,制定水资源实时调度方案,保障河道饮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
(四)易受咸潮影响的感潮河段饮用水源地,利用现有河道或沿河滩地设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调节水库。
二、水质安全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地下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没有影响地下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和设施。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种草、生态湿地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水质净化等措施。
(五)个别水质指标暂时达不到标准的饮用水源地,相关自来水厂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备,消除超标污染因子的影响。
三、备用水源地
(一)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实现互为备用。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二)县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能满足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的备用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
四、水源地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二)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定期开展水量、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