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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达标建设。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开展自查评估。根据《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做好建设档案、总结材料准备,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规定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组织考核验收。各地达标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水源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验收未达标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直至完全达标。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省水利厅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督促各地供水企业建设与其供水规模相匹配的等级水质化验室,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考核,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将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附件: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通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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