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
其他补充条款
五、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
(委托单位的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5: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备案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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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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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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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证件编号
| 执法岗位
| 执法区域
| 发证时间
| 证 件
有效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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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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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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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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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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