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事宜请与省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86062119 电子邮箱:sdsfzbjdxtc@163.com
附件:1.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2.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3.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5.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一、审查标准
(一)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和权限;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5、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委托手续完备,有按规定填写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且委托书没有超出委托期限范围。
二、材料准备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中,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2、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3、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执法权限的法律、法规;
4、国务院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