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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其他相关事宜请与省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86062119 电子邮箱:sdsfzbjdxtc@163.com

  附件:1.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2.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3.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5.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一、审查标准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和权限;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5、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委托手续完备,有按规定填写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且委托书没有超出委托期限范围。

  二、材料准备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中,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2、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3、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执法权限的法律、法规;

  4、国务院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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