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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备案、公告

  (一)备案、公告对象

  本次备案、公告的行政执法证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务院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制发证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属无效证件,不予备案。

  (二)备案、公告步骤

  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公告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材料征集。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负责填写《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2月底前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表》(含电子版)和证件样本报省法制办。

  2、信息汇总。省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证件信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汇总。

  3、信息公布。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省法制办将汇总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审核和确认以及行政执法证备案、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近期推行和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本次审核确认工作结束以后,凡是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省法制办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

  (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本次备案工作结束以后,凡新申领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到省法制办备案,未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无效证件,持证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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