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1〕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行政权力主体和职能配置发生变化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办、省法制办统一组织,重新对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对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备案和公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一)审核确认对象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次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包括: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审查内容
审查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等;重点是审查本次机构改革中机构组织变更或职能配置变化的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并按照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报省法制办。
2、审查阶段。省编办、省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2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省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省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