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治理阶段(2011年10月21日-12月20日)
1.强化源头监管。一是把好装载关。货源地乡(镇)政府切实履行源头治超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装载监管,规范企业的装载行为,切断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装载的链条。二是把好改装关。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证照的处罚,对无证照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场所,坚决予以取缔。三是把好审验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运政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相关检验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严格货车年度审验。
2.加强路面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辖区内各干线公路出入口、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公路出入口处设置监控设施,以便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交通系统公路、路政、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坚持联合治理,加大路面管控力度,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高速、干线、农村公路相结合,市、县相结合,交警与路政相结合的方式联合治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集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治超办统一汇总。对治超工作落实好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许政〔2010〕51号)有关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畅通信息。各县(市、区)治超领导组和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非法改装车辆等治超工作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上报,市治超办及时将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定期向市政府上报治超工作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治超工作动态,对公路交通中断、群体性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纠风办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市治超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纠风办、新闻宣传等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制定具体的督查考核办法,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在治超工作中配合不到位,领导、人员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公路三乱”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依据《许昌市重大事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