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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许昌市开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活动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装载行为。货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源头治超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与货物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签订规范装载责任书。严格落实驻场监管制度,划分区域进行分片包矿、包企业,责任落实到人。组织人员进驻货源企业,监督货源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证照不全的车辆、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上路,工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矿产品生产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管,对无证照生产企业依法取缔。

  (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严把车辆入户年审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运管部门在营运车辆入户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的技术指标,严把车辆入户关,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在年审时发现的改装车辆,吊销其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并对车主及车辆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理。规范车辆维修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车辆场所。质量监督、交通运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生产、改装和销售以及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生产、改装、维修企业的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并对无证照非法改装车辆场所依法取缔。

  (四)强化固定站点治理。市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超限检测站点管控力度,保持联合治超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杜绝罚人情款、放人情车。做到超限车辆“未经检测不放过、卸货不到位不放过、处罚不到位不放过”。对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公路部门要进行卸载重罚,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对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到位。

  (五)加强流动执法稽查。各县(市)要成立由交通系统公路、路政、运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的流动治超联合稽查队。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较集中的路段、超限检测站上下游及周边公路加强巡查,加强对车辆装载不规范、装载物触地拖行、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没有采取覆盖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损坏污染公路运输行为的检查力度;在超限站上游及时疏导、分流、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预防超限车辆聚集闯站;在下游堵塞漏洞,查处绕站、闯站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出入口、重要农村公路的路面治理,实行全方位流动治超,对绕行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站或临时卸货点处理。市治超办要结合全市路网和超限监测站合理编制流动稽查计划,科学布置巡查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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