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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许昌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许昌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许政[2011]78号)


  2008年许昌市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为鼓励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长葛市人民政府等45个单位“许昌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丁红超等55位同志“许昌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贡献。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学习,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同心同德,凝心聚力,为实现市六次党代会提出的“率先崛起、富民兴许”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许昌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共45个)

  禹州市:7个

  禹州市公安局

  禹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禹州市交通局

  禹州市山货回族乡人民政府

  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

  禹州市夏都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居委会

  禹州市古城镇刘楼村村委会

  长葛市:6个

  长葛市人民政府

  长葛市民族宗教局

  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

  长葛市后河镇人民政府

  长葛市南席镇人民政府

  长葛市后河镇小辛庄村村委会

  许昌县:5个

  许昌县民族宗教局

  许昌县财政局

  许昌县艾庄回族乡人民政府

  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

  许昌县苏桥镇丈地社区居委会

  鄢陵县:2个

  鄢陵县财政局

  鄢陵县马坊乡人民政府

  襄城县:7个

  襄城县公安局

  襄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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