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政办〔2011〕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驻驻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民生、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中的积极作用,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于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如下通知: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应广大职工的迫切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按照住建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本人缴存比例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比例由5%-12%调整为8%-12%。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扩大缴存对象及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缴存的单位(特别是纳入财政供给的乡镇医疗机构)必须按照
《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补缴的,要对以前年度上溯补缴;以前年度职工已经扣缴但单位补贴部分欠缴的,要补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