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四川省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川建景园发[2011]48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观,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生态质量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颁布的《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决定对四川省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由2年一次延长为3年一次,对已经获得“四川省园林城市”和“四川省园林县城”2年以上的泸州、大英、仪陇、攀枝花、德阳、广元、崇州、丹陵、岳池等地的复查工作延至2012年。
一、时间安排
(一)2012年2-3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泸州、大英、仪陇四川省园林城市和县城进行复查验收考核。
(二)2012年4-5月前,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攀枝花、德阳、广元等四川省园林城市进行复查验收考核。
(三)2012年6-7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崇州、丹陵、岳池四川省园林县城进行复查验收考核。
二、复查结论
复查考核意见,将上报省政府。对复查合格的城市,将保留“四川省园林城市”和“四川省园林县城”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撤消“四川省园林城市”及“四川省园林县城”称号。
三、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各城市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通过复查,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在质量、水平及管理上台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的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