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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至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设备使用和需求及碘盐分发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至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设备使用和需求及碘盐分发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自2003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鼠疫,包虫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及布鲁氏菌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尤其是2006年以来,为加强全省地方病防治、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巩固防治成果,我省利用项目资金向有关单位配备了车辆、B超等专用仪器设备,并每年向全省贫困人口发放加碘盐。为了解各地项目设备使用和需求及碘盐发放情况,合理配置资源,现就开展2006至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设备使用和需求及碘盐发放情况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2月28日各地开展自查, 2012年3月初至4月底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复查。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为各州(地、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

  (二)调查2006至2010年期间鼠疫、包虫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及布鲁氏菌病等项目设备配备到位及使用情况和加碘盐发放情况。

  (三)了解今后工作中设备需求情况。

  三、调查要求

  (一)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2月28日,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本县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州(地、市)卫生局。

  (二)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参照《2006年至2010年青海省鼠疫、包虫病、地方病防治项目设备分配表》(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汇总辖区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自查情况,认真填写《鼠疫、包虫病、地方病防治项目设备使用情况及碘盐发放情况调查表》(附件2),于2012年2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三) 2012年3月1日至4月1日,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复查,并对各地设备使用及碘盐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肖俊贵

  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39376

  附件:(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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