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布病、包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其流行现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布病、包虫病防治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藏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畜牧)、公安、林业、科技、水利、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防治工作有序、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委参与拟订防治策略、总体规划等发展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将实现各病种防治目标所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病防治项目经费;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病种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防治措施。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布病、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畜牧)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畜间布病、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林业部门负责跨区域贩卖或运输源自流行区的狐狸、狼等终末宿主的检疫,结合森林、牧场鼠害防治项目开展灭鼠工作;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布病、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布病、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该人群对人兽共患病危害程度的认知,使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等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防治知识普及教育;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民政部门对适宜的救助对象开展关怀救助工作;水利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科技部门负责将布病、包虫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省、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布病、包虫病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各病种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