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对妇女工作干部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农牧区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包虫病防治知识宣讲和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家庭主妇养成勤洗手、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5)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农牧民群众宣传“犬犬投药月月驱虫,不用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3防制中间宿主家畜屠宰管理:县、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定点屠宰场、集贸市场和农牧民自宰家畜的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4查治与管理病人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项目,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并逐步将包虫病病人救治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5关怀与救助病
民政部门负责将病情严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包虫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和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6提供安全饮用水
省水利部门根据《农村安全饮用水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到户,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7开展基线调查和病情监测
(1)基线调查。以县为单位,按照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城镇、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进行分层整群抽样,或按照不同地理方位进行抽样,对人群患病率、犬感染率、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和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病情监测。按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要求,开展犬感染率、家畜患病率、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和人群患病率监测,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四、政策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