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房地产市场清除机制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清除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再给予新的开发项目: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2.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违背售房合同等各种原因引起群体上访或集体投诉的;

  4.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销售的;

  5.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一房多售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大商品房预售管理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尚未落实到位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本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承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通过鸡西市商品房联机备案专网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时实现合同备案。房产、物价监管等部门要坚决打击囤积房源、一房多售、恶意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

  (三)实行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3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对外销售。对不按照要求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无照无证经纪机构。对于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虚假氛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工商、物价监管、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