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或产权单位收回重新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应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九)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房产、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售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所得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要求,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定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禁超越其本身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地级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在县及县级市以下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四级资质,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跨地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和市场准入管理
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到市房产局办理企业资质备案;域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要持注册地准予跨地区从事经营的批准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等手续到市房产局办理企业资质备案和市场准入手续。未办理企业资质备案和市场准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在我市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发改、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