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1.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省批准的中央投资项目内容、实施程序,分步实施运作。
2.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17号)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实地勘察选址;市城乡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各区政府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报主管副市长审阅后,提交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市长)签署审批意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向各区政府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各区政府根据项目计划批复,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
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应协议后,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市财政局缴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
(五)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严禁将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开发。
(六)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许可制、质量监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等规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七)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销售)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批,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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