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覆盖所有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
1.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加发低保金,对临时发生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时实施救济。
2.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生活困难老年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或免费治疗,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最大限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
3.建立“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三无”、“五保”老人生活水平。继续加大整合建设农村敬老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解决患精神疾病“五保”老年人的专门护养问题。
4.基本解决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护问题。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及研究制定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四)健全覆盖不同需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功能作用,实现居家养老城乡一体化、服务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和运行社会化。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扩大受惠面,使困难、失能、空巢老人享受到护理、照料、康复等关怀服务。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使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都能得到依托社区的社会化服务。2011年底前,主城区每个社区全部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站达到能够提供老年配餐、日间照料和文体活动等服务。2012年,各县(市)全面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范围覆盖城镇和乡村。三年内实现居家养老信息网络覆盖有需求的所有老年人,能基本满足80%以上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十二五”末,基本实现便利老年人居家养老的“15分钟生活圈”。
2.强化机构养老的牵动功能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在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同时,重点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经济困难老人、失能老人。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办法,加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鼓励各区县(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专门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集养护医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小型养老机构,建立“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规范运营机制和服务标准。“十二五”末期,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基本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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