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全市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养老金;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3.落实《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征、刚性投保”,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4.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倡导公民参加商业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5.继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殊扶助金标准。
(二)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80%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步伐,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看病就医。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医保减、免缴费办法,使城镇所有老年人都能病有所医。
2.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大力推进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城市建档率达到95%以上,农村建档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完善社区全科医生上门服务制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综合性、个体化的医疗和咨询服务;探索为需要长期照护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积极开展老年保健知识讲座和巡回展览,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力。坚持定期开展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
3.制定实施方便老年人就医的优惠政策措施。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65岁以上老年人专用服务窗口,提供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和取药“六优先”服务。鼓励、提倡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稳定参合率98%以上,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医”问题。到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以上,统筹地区内住院政策性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探索研究为农村困难老年人减、免合作医疗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