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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基金收支计划编制。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保险关系的转移。新农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参保人从事非农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农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把新农保事业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新农保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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