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收支计划编制。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居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居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保险关系的转移。城居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未跨省迁出统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户籍迁入地城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跨省迁出的,按国家或户籍迁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2.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合并实施,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居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居保工作的领导,把城居保事业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城居保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居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保经办机构等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城居保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统一账、表、卡、册,为参保人建立档案,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存。街道(乡镇)经办城居保的相应机构负责参保人参保情况的汇集、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管理参保档案;要建立社区城居保工作平台,明确专人负责城居保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