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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二)基金筹集
  城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试点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为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补贴到500元缴费档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地区财政补助40%(其中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试点地区应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按月划拨。省级财政补贴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划拨。

  3.对特殊群体的补贴。1-2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市区由市、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80%补贴(市、区级财政各承担40%),个人缴纳20%,同时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试点县(市)按最低个人缴费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4.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累计资助不得超过4万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居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和利息;省及试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经试点地区城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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