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切实解决好城镇无养老保险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地同步实施。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
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居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年底试点地区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60%,2012年春节前完成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的全部发放工作,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