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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 储备期限:自当年10月1日开始至次年4月30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7个月。每年10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
  第十一条 县经贸局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蔬菜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储备蔬菜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蔬菜入储计划。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根据储备蔬菜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蔬菜入储计划。储备蔬菜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县经贸局、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县经贸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蔬菜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蔬菜,不得虚报储备蔬菜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日常管理,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经贸局、财政局。

第五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方式。由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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