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 储备期限:自当年10月1日开始至次年4月30日止为一个储备期,共7个月。每年10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
第十一条 县经贸局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蔬菜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储备蔬菜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蔬菜入储计划。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根据储备蔬菜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蔬菜入储计划。储备蔬菜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县经贸局、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县经贸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蔬菜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蔬菜,不得虚报储备蔬菜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日常管理,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经贸局、财政局。
第五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方式。由蔬菜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储备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