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冬春储备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冬春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7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确保储备菜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蔬菜,是指自治县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蔬菜产品,包括储备的胡萝卜、白萝卜、大白菜、土豆、洋葱、莲花白等。
第三条 储备蔬菜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经贸局负责确定县级储备蔬菜的承储企业,对储备蔬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蔬菜财政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资金,会同县经贸局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农发行巴里坤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菜计划安排储备蔬菜贷款,对储备蔬菜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条 县经贸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蔬菜入储、经营、更新轮换及动用,并提出储备蔬菜计划安排建议。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蔬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蔬菜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乡镇场区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蔬菜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和经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