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全面加强监管,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制定学生集体出行安全管理规定,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报教育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并做好学生出行的安全教育。旅游管理部门要督导旅行社使用经营资质合格、车辆手续齐备的正规道路客运企业的车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禁旅行社使用外籍客运车辆或擅自使用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的车辆从事经营,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旅行社信息及时告知旅游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超范围经营营业性道路客运的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查处。国资、城管等客运企业主管部门要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安委办要全力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关于道路客运安全各项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适时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要求,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力维护客运包车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企业要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环节、每个从业人员,全面提升客运包车客运安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