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机制,优化林业发展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按照改革稳定发展并重的原则,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完成集体林确权发证,明晰产权主体。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