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删去第三十五条。
三、将
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或更换,或者需要办理延期使用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四、将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应当鉴定或者查禁的图书报刊可以依法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图书报刊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图书报刊市场,必须出示证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图书报刊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五、删去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
二十六条。
六、删去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二十条。
七、删去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