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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条修改为:“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二、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二十三条修改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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