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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业进行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业进行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做出评价。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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